本案判决书
案情简述
2020年7月,李四通过张三与北京A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了《二手车汽车交易协议》。协议约定车款21.8万元由李四一次性支付,A公司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汽车过户。李四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,张三以个人账户收款,并由张三经营的B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。
然而,过户流程却迟迟没有办理,直到2023年3月,汽车因权属争议被案外人强行拖走。李四这才得知,汽车实质所有人为上海C汽车出租公司北京分公司,A公司并无处权。
李四多次与张三交涉未果,最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提起诉讼,需要解除合同并追回买车款及利息。
本案一审
1.解除与张3、B公司、A企业的交易合同;2.三被告一同返还21.8万元买车款及利息;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1.张三与B公司:倡导其仅为“代卖”,买车款已转交A公司职员王五,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;
2.A公司:未到庭应诉,也未提交任何证据。
法院觉得:
1.A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,视为舍弃答辩及质证权利。依据“哪个倡导哪个举证”原则,举证不可以者承担不利后果。
2.李四与A公司签订的《二手车汽车交易协议》合法有效,A公司未依约过户且汽车被案外人拖走,构成根本违约。合同自起诉状送达日解除,A公司应返还买车款21.8万元及利息。
3.张三收取车款、B公司出具收据,张三虽倡导款项转给了A公司职员王五,但未能证明款项转交A公司。张三系B公司实质控制人,二者需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一审判决:解除李四与A企业的合同;A公司返还买车款及利息;B公司、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驳回李四其他诉请;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债务利息。
本案二审
张三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,请求1、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,裁定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由A公司返还买车款,张三和B公司不承担买车款,即不对汇聚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2、本案成本由李四承担。
核心理由包含:
1.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:王五为必要诉讼参与人,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属程序错误;
2.李四过错:汽车用三年应扣减折旧费和用费,不应判决全额返还车款;
3.责任划分:张三仅代收车款,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王五应当向李四返还买车款,并提交王五给A公司时任法人代表刘某的转账记录。
恒略律师:不认可张三的全部上诉请求。
1.合同关系认定:买卖实质发生于李四与B公司、张三之间,收据及资金流向均指向二者,A公司未参与实质买卖,仅在纠纷中出现。
2.责任归属:
• 张三自称B公司实质控制人,B公司开具收据,汽车从B公司处出货,二者应付买卖全程负责;
• 张三倡导“代卖A公司汽车”无证据支持,买卖全程未涉及A公司,B公司未尽所有权核查义务,过错明显。
3.刑事责任:B公司及张三明知汽车非己方所有仍供应,致使汽车被拖走,涉嫌诈骗,建议法院审察是不是移送刑事程序。
法院觉得:
本案争议焦点:被告是不是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与拆除程序是不是合法?
1.A公司责任:李四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,A公司违约致使合同解除,应返还买车款及利息。A公司未上诉,一审有关判项保持。
2.张三连带责任:
• 张三实质收取车款但未证明转交A公司,其向王五转账行为不豁免法律责任;
• 作为收款方,张三需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一审判决合理。
3.李四汽车用合法性:
• 汽车用属合同履行权益,合同解除因卖方违约,李四无过错,全额返还款项合法;
• 张三倡导扣减赔偿无依据,不予支持。
4.调取证据申请:
• 王五非必要诉讼参与人,一审程序无误;
• 调取王五笔录对本案事实和各方责任承担问题并无实质影响,故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。
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,二审受理费由张三承担。
在进行交易合同买卖时,必须要小心审察合同条约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对于款项出货,要保留好有关凭证,确保资金流向明确可查。假如发现他们存在违约行为,应准时倡导我们的权利,防止因拖延而导致更大的损失。同时,在法律纠纷中,证据至关要紧,只有充分、有效的证据才能为我们的诉求提供有力支持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